桂体办〔2016〕15号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优秀运动员退役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退役运动员保障政策,让退役运动员在社会上能证明自己的运动员身份,提高荣誉感,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运动员退役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动员退役证包含运动员基本情况、运动经历和进入职业转换过渡期等相关信息。证件加盖自治区体育局钢印、人力中心印章及运动员所属运动项目中心印章。由广西体育人力资源开发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人力中心”)具体负责办理,请相关单位配合人力中心做好退役证的发放工作。
2016年10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运动员
退役证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运动员退役证》(以下简称“《退役证》”)的管理,落实运动员保障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退役证》是由自治区体育局印制,广西体育人力资源开发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人力中心”)及各运动项目中心颁发的证明退役运动员身份的凭证,也是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接受人力中心职业辅导和技能培训合格的重要标志。
三、《退役证》实施范围
《退役证》适用于我区优秀运动队中自治区体育局正式聘用且实行体育津贴制的运动员。具体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之后办理退役手续的运动员,由人力中心按程序正常发放;
(二)2016年7月1日前已办理退役手续的运动员,不列入正常发证范围,若运动员本人提出申请,经人力中心审批后才予以补办。
四、《退役证》由自治区体育局统一编号,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钢印、人力中心印章和运动员所在运动项目中心印章方为有效。
五、《退役证》可凭证书姓名或编号或身份证号码在广西体育人力资源开发和保障中心网站(www.gxtyrlzx.com)上查询真伪,其中编号前四位为年份,第五、六位为训练单位编码,后三位为顺序号。各训练单位编码具体如下:
编码
训练单位
01
广西田径运动发展中心
02
广西水上运动发展中心
03
广西体操武术运动发展中心
04
广西重竞技运动发展中心
05
广西球类运动发展中心
06
广西举重运动发展中心
07
广西射击射箭运动发展中心
六、由人力中心负责运动员《退役证》的具体经办工作。运动员在领取《退役证》前须参加相关职业培训。
七、《退役证》中的“退役时间”指:(一)运动员办理退役手续的时间(一般为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结束的下个月);(二)属组织安置的运动员,其退役时间以组织最早同意安置的时间为准(须有相关批准文件或调令等);(三)若退役时间模糊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以注销运动员编制的时间为准。
八、本办法由人力中心负责解释,从2016年7月起施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运动员退役证样本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运动员退役证样本